医保转续不再以户籍为设置障碍

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: 《财经网》   发布者:mhacn
热度66票  浏览5次 【共0条评论】【我要评论 时间:2010年1月21日 10:43
  业界人士认为,此方案为新医保的配套,仍需要配套措施以适应

  【《财经》记者 王晨】据2010年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(以下简称“人社部”)网站消息,人社部、卫生部、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,公布《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从2010年7月1日开始,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,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,个人账户不局限于户籍所在地,可以跟随转移划转。此外,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,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,也可互相转移。

  这是2009年4月6日新医改方案出台后的相应配套方案之一,也是继半个月前出台的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》后,又一项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政策改革。

 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在接受《财经》记者采访时谈到,此方案服务于新医改目标——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。比起此前以户籍为中心的医保制度,此方案更适合中国现状。

  此前在以户籍为中心的医保制度下,流动人口医保不能续接,已不适合中国社会流动人口过多的现实。《办法》明确指出,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,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。

  业内人士认同此《办法》契合医改大方向的同时,也谈到在执行上需要相应措施配合。在技术层面上,各地个人医保户头信息联网亟需建设;此外,流动人员医保转移所带来的各地医疗资源的变化,需要决策部门及政策执行者考虑资源调配问题。■
顶:3 踩:5
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:
当前平均分:0.58 (26次打分)
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:
当前平均分:0.22 (18次打分)
【已经有14人表态】
2票
感动
2票
路过
2票
高兴
1票
难过
1票
搞笑
2票
同情
3票
愤怒
1票
无聊
上一篇 下一篇
发表评论

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,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。

查看全部回复【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】
台北.医院成本管理培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