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情同意在美国

热度92票  浏览60次 【共0条评论】【我要评论 时间:2009年4月11日 11:27
  在美国,知情同意是建立在西方哲学中自主和自我决定概念上的。
知情同意赋予病人自我选择并决定自我医疗的权利。病人的自我选择
是医患关系中临床、心理、法律和伦理的基础。这一点在最基础的水
平上非常明显,即病人可以随时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医疗保健,是否要
建立或中断与医生的关系,是否遵从医生给出的临床建议。简言之,
在美国,是病人而非医生,通过表达自己的意愿,具有建立、保持及
终止医患关系的主要道德及法律权利。有能力表达自己意愿的病人表
达自己选择的方法是知情同意。一般性医疗,如外科治疗或服药治疗
中的知情同意一般表现为医患之间的讨论协商。其理想的结果是医患
之间能够很好交流,建立良好的协助治疗关系,病人可以作出理性的、
自愿的选择。经过适当协商的知情同意不仅能使病人受益,也可以使
医生受益,因为当病人对治疗的结果有切合实际的期盼、对可能出现
的并发症有所准备、并同意自愿地与医生合作时,医生的工作会更容
易。
  临床工作中的知情同意的定义是:在医生将治疗方法,它的风险
和益处,备用治疗措施及其风险益处做了足够、必要的说明后,病人
自愿接受这些方法。目前在美国有三个标准来判断医生的说明是否“
足够”:1、理性(有判断能力)的医生标准;2、理性(有判断能力
)的病人标准;3、“具体病人”标准(也叫“主观病人标准”)。
目前美国大部分司法机构的法律更倾向于“理性/有判断能力的人”
标准,也就是“医生的说明足够让任何一个有判断能力的人作出理性
的、自愿的决定”的标准。虽然“有判断能力的人标准”在法律上是
可以接受的,但已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医生更愿意使用“主观、具体
病人标准”,因此,“主观病人标准”在伦理上是最理想的。在不同
的临床环境中,伦理或法律对说明标准的要求可能不同,要求最高的
是设计人体受试者的研究性或试验性治疗。
  理解是知情同意至关重要的方面。很多人不能理解复杂的医学术
语,特别是用这些术语描述还没有普遍应用的药物或治疗方法时更是
如此。如果患者的语言与医生的语言不同,或患者所受教育不多,理
解就尤其困难。医生在接受病人同意之前,有伦理及法律责任对病人
简洁明确地反复解释,并通过提问,确保病人真正理解。
  最常见的同意是书面同意。但很多人都注意到在获得书面知情同
意时的不完善性。知情同意文件冗长、不易理解、没有提供足够信息,
成为知情同意的障碍。知情同意书不是顺理成章地得到一个签名,它
是告知病人其治疗方案和权利的文件。这一点非常重要。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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